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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建筑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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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保证住宅建筑设计的质量,使住宅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的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改建、扩建的三十层及三十层以下的住宅建筑设计。
第1.0.3条 住宅建筑设计必须遵循国家在住宅建筑方面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住宅面积标准。
第1.0.4条 住宅建筑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并应与周围环境协调。
第1.0.5条 住宅建筑设计应以近期使用为主,适当考虑今后进行改造的可能。
第1.0.6条 住宅的层数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
二、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
三、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
四、高层住宅为十层至三十层。
第1.0.7条 住宅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户内设计
第一节 套型
第2.1.1条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必须是独门独户,并应设有卧室、厨房、卫生间及贮藏空间。
第2.1.2条 住宅套型应分为小套、中套、大套,共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小大18m2;中套30m2;大套45m2。
第二节 卧室、起居室和过厅
第2.2.1条 卧室之间不宜相互串通,其面积不宜小于下列规定:双从卧室9m2;单人卧5m2;兼起居的卧室12m2.
第2.2.2条 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当通过走廊等间接采光时,应满足通风,安全和私密性的要求。
第2.2.3条 起居至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面积不宜小于10m2。
第2.2.4条 过厅可间接采光,共面积不宜小于5m2。
第三节 厨房
第2.3.1第 厨房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采用管道煤气、液化石油气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于3.50m2;
二、以加工煤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于4m2;
三、以原煤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于4.50m2;
四、以薪柴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于5.50M2;
第2.3.2条 厨房应设置炉灶、洗涤池、案台、固定式碗柜(或搁板、壁龛)等设备或预留其位置。
第2.3.3条 单面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40m,双面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70m。
第2.3.4条 壁龛式厨房必须采用电能或管道煤气,并应气设机械排烟装置,炉灶部分应有防火安全措施,其深度不得小于0.50m。
第2.3.5条 厨房应有外窗或开向走廊的窗户。
第2.3.6条 采用原煤或薪柴做燃料的厨房以及严寒和寒冷地区采用加工煤的厨房必须设置烟囱。烟囱应防止烟气回流和串烟。
第2.3.7条 厨房炉灶上应预留排外罩位置。严寒和寒冷地区厨房内应设通风道或其他通风措施。
第四节 卫生间和厕所
第2.4.1条 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卫生间、厕所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一、外开门的卫生间 1.80m2;
二、内开门的卫生间 2.00m2;
三、外开门的厕所 1.10m2;
四、内开门的厕所 1.30m2.
第2.4.2条 卫生间内布置洗衣机时,应增加相应的面积,并设给水、排水设施及单相三孔插座。
第2.4.3条 卫生间、厕所不宜设在卧室、起居室和厨房的上层。如必须设置时,其下水管道及存水弯不得在室内外露,并应有可靠的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第2.4.4条 无通风窗口的卫生间、厕所必须设置通风道,并组织好进风和排气。
第五节 面积计算
第2.5.1条 住宅建筑设计应计算平均每套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系数,其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平均每套建筑面积(m2/套)等于总建筑面积(m2)被总套数(套)除;
二、使用面积系数(%)等于总套内使用面积(m2)被总建筑面积(m2)除。
第2.5.2条 套内使用面积的计算符合下列规定:
一、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过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贮藏室、壁柜等分户门内面积的总和;
二、跃层住宅中的户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三、不包含在结构面积内的烟囱、通风道、管道并均计入使用面积;
四、内墙而装修厚度均计入使用面积。
第六节 层高和净高
第2.6.1条 住宅层高不应高于2.80m2。
第2.6.2条 卧室、起居室的净高不应低于2.40m,其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m。
第2.6.3条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时,其一半面积的净高于不应低于2.10m,其余部分最低处高度不宜低于1.50m。
第2.6.4条 厨房的净高不应低于2.20m,卫生间、厕所、贮藏室的净高不应低于2m。
第2.6.5条 卫生间、厕所内采用蹲式大便器时,其蹲位处地面距上部存水弯的净高不应低于1.90m。
第七节 阳台
第2.7.1条 每套住宅宜设阳台或平台,严寒地区宜设封闭阳台。低层、多层住宅的底层每套宜设小院。
第2.7.2条 阳台栏杆设计应防儿童攀登。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在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第2.7.3条 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m;中高层,高层住宅不应低于1.10m。中高层、高层及严寒地区住宅的阳台宜采用实体栏板。
第2.7.4条 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和出入口上部的阳台应做有组织排水。温暖和炎热地区多层住宅的阳台宜做有组织排水。
第2.7.5条 阳台应设置晾晒衣物的设施。顶层阳台应设雨罩。各套住宅之间的连通阳台应设置分隔板。
第八节 过道、贮藏空间和户内楼梯
第2.8.1条 通往卧室、起居室的过道净宽不宜小于1m。通往辅助用房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0.80m。过道在拐弯处的尺度应便于搬运家俱。
第2.8.2条 每套住宅应有贮藏空间。吊柜净不应小于0.35m。壁柜净深不宜小于0.45m。靠外墙、卫生间、厕所的壁柜内部应采取防潮、防结露措施。
第2.8.3条 户内楼梯的梯段净宽,当一边临空时,不应小于0.75m;当两边为墙面时,不应小于0.90m。
第2.84条 户内楼梯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m,高度不应小于0.20m。扇形踏步在内侧0.25m处的宽度不应小于0.22m。
第九节 门窗
第2.91条 外窗窗台面距楼面的高度低于0.80m时,应有防护措施,窗外有阳台的不受此限。
第2.92条 底层外窗和阳台门、面临走廊和屋面的窗户,共窗台高底低于2m的宜采取防护措施。
第2.93条 面临走廊的窗应避免视线干扰。向走廊开启的窗扇不应妨碍交通。
第2.94条 户门应向内开启,并宜在构造上采取防卫措施。
第2.95条 各部位门洞口的最小尺寸应符合表2.95的规定。
各部位门洞口的最小尺寸 表2.9.5
注:卫生间、厕所采用钢门框或推拉门时,门洞口宽度可为0.60m。
第三章 共同部分
第一节 楼梯和电梯
第3.1.1条 楼梯间应有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当受平面布置限制而不能满足时,应采取人工照明和通风排烟措施。
第3.1.2条 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六层及六层以下单元式住宅中,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可不小于1m。
注:梯段净宽系指墙面至扶手中线的水平距离。
第3.1.3条 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5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8m。扶手高度不宜小于0.90m。
第3.1.4条 楼梯平台净宽不应小于梯段净宽,并不得小于1.10m.楼梯平台的结构下缘至人行过道的垂直高度不应低于2m。
注:楼梯平台净宽系指从墙面突出物外缘至扶手中线的水平距离。
第3.1.5条 楼梯井宽度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第3.1.6条 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或最高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底层室内地面的高度在16m以上的住宅,应设置电梯。
注:①住宅间层有直通室外地面出入口时,其层数由该层起计算;
②住宅出入口层位于建筑物底部公共用房的屋顶平台上,并具有疏散通道时,其层数由该层起计算;
③顶层为两屋一套跃屋住宅,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
第3.1.7条 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高层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
第3.1.8条 塔式和走廊式住宅电梯宜成组集中布置。单元式住宅每单元只设一台电梯电,应在适当层数用联系廊连通。
第3.1.9条 电梯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轿厢的深度。
第二节 走廊和出入口
第3.2.1条 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m,中高层、高屋住宅不应低于1.10m。重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第3.2.2条 高层住宅作主要通道的外廊宜做封闭外廊,并应设开启的窗扇或通风排烟设施。
第3.2.3条 严寒地区住宅的出入口应设防寒门斗或保温外门;寒冷地区住宅的西、北向出入口宜设外门或其他防寒设施。
第3.2.4条 住宅的出入口位于阳台和外廊的下部时,应采取安全措施。
第3.2.5条 住宅的出入口处应有醒目的识别标志,并按户设置信报箱。高层住宅的出入口处宜设管理值班室。
第三节 垃圾管道
第3.3.1条 四层及四层以上的住宅设垃圾管道。
第3.3.2条 垃圾管道不宜邻贴卧室、起居室布置。必须布置时,应采取防潮、防尘和隔声措施。
第3.3.3条 垃圾管道应采用耐腐蚀、防潮和非燃烧材料,内壁必须光滑,顶层倒垃圾口以下不得有突出物或管线穿越。
第3.3.4条 垃圾斗宜选用耐腐蚀材料,斗门应能自动关闭严密。每层宜设倒垃圾口。高层住宅宜设倒垃圾小间。
第3.3.5条 垃圾管道顶部应有气管道伸出屋面,底部应设封闭垃圾箱(或小间),高层住宅底层应设垃圾室。
第四节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第3.4.1条 住宅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采取采光、通风、防潮和排水措施。
第3.4.2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作贮藏间、自行车库和设备用房使用时,其净高不宜低于2m。
第3.4.3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应采取水、防潮及通风措施。采光井应有防止雨水侵入及排除的设施。
第五节 附建公共用房
第3.5.1条 住宅建筑中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并不应布置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的商店和车间。
第3.5.2条 住宅建筑中不宜布置锅炉房、变压器室等设备用房。如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第3.5.3条 住宅建筑中设置饮食店、食堂等用房时,厨房的烟囱应高出住宅层面,其空调、冷藏设备及加工机械应作减振、消声处理。
第3.5.4条 住宅与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
第四章 室内环境和建筑设备
第一节 室内环境
第4.1.1条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间卧室或起居室能获得日照,个别受条件限制者除外。
第4.1.2条 直接采光房间的窗洞口面积与该房间地面面积之比(窗地比)不应小于表4.1.2的规定。
窗洞口面积与房间地面面积之比 表4.1.2
1.本表按单层钢侧窗计算,采用其他类型窗应调整窗地比。
2.窗洞口上沿距楼地面不应低于2m。距楼地面高度低于0.50m的窗洞口面积不应计人。
第4.1.3条 住宅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寒冷、温暖和炎热地区单朝向住宅必须采取通风措施。
第4.1.4条 电梯井道不宜邻贴卧室、起居室;电梯机房不宜布置在卧室、起居室的上居或与其邻贴,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时,应采取隔声、减振措施。
第4.1.5条 寒冷、温暖和炎热地区住宅西向卧室、起居室的外窗宜有遮阳措施。
第二节 建筑设备
第4.2.1条 住宅应设室内给水排水系数。
第4.2.2条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高层和中高层住宅应采用集中采暖系统,多层和低住宅宜采用集中采暖系统。
第4.2.3条 以煤、薪柴为燃料分散采暖的住宅应设烟囱;上下层或相邻房间合用一个烟囱时,必须采取防止串烟的措施。
第4.2.4条 起居室、卧室应各设两处电气插座;厨房、卫生间、过厅应各设一处电器插座。每套住宅内必须设有单相三孔插座。
第4.2.5条 高层和中高层住宅应预埋电话电缆管,并在每层预埋接线盒。
第4.2.6条 对电视信号有屏蔽影响的住宅,电视信号场强微弱或被高层建筑遮档及反射波复杂地区的住宅,应设置共用天电视系统。
第4.2.7条 每套住宅应设电度表、水表,使用管道煤气者应设煤气表。
附录一:
名词解释
附录二:
本规范用词说明
一、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执行中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明应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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